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796号
原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494XM。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8JC8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应当给付原告的建筑业劳保款811770元;并承担欠款金额违约金14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男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宝鸡市高新区吉安××段××号的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2690万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但被告并没有按照规定交纳该项目劳保统筹费用。2021年3月15日,陕建发(2021)1021号《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3月30日,陕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行业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费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文件决定,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建设单位未交劳保费用的,由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双方自行进行劳保费用的结算,确保建筑企业人员社会养老资金落实。关于该项目劳保统筹,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物理拖延给付时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诉被告宝鸡市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8元,退还原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