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2执恢4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00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款人民币XXXXXXX.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