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3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F9EG6W。
法定代表人:周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君,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劼,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249号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1986616。
法定代表人:钱健。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282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对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8万元进行了冻结。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