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27999号
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6.50元,由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