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321民初822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也未提交任何申请减、缓、免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