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毛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6民初9005号 原告:毛某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