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田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渝0114民初674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田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田某某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电信业务欠费及违约金等费用共计56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5年11月14日前支付2000元,2025年12月14日前支付2000元,2026年1月14日前支付1600元; 二、若被告田某某未按时支付前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