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吴X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5123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告: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