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11民初719号
原告:安徽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金桂路188号华安产业园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陵市润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澄英村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润峰建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安徽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