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久某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异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320602194510041557,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62881H,住所地山东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南京**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754617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8068545X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49770959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70703166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9284761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800142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196080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通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微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并称八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进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华达微公司、第三人南京**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作为**公司股东到庭参加听证;第三人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华达微公司申请称: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八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但均未足额缴纳,故请求追加八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为支持其主张并证明上述事实,华达微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南通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通裁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依该裁决:**公司偿还华达微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901.9178万元、违约金2195.513422万元(2019年7月15日以后的另计)、律师费163万元、仲裁中产生的费用(仲裁费、处理费公告费、保全费)41.1313万元,江***投资有限公司、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本院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1执17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该裁定,华达微公司申请执行南通仲裁委员会(2019)通裁字第73裁决确定的债权,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生成日期2019/11/18)。该报告显示八股东均为**公司股东,其中:(1)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时间2015年11月30日;(2)南京**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20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时间2015年11月30日;(3)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出资90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时间2016年8月15日;(4)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00万元,实缴出资25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时间2016年8月15日;(5)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00万元,实缴出资55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时间2016年8月15日;(6)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出资25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时间2015年6月5日;(7)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28日,由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出资25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时间2016年6月5日;(8)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出资25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时间2016年6月5日。 被申请人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辩称:认可认缴出资20000万元、实缴10000万元的事实,但**公司在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7583.82万元拍卖且未分配。 被申请人南京**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认可认缴出资20000万元,实缴10000万元的事实。 被申请人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认可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900万元的事实,但其已于2015年将所持股权以900万元全部转让给本案被执行人江***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该事实,其提供了与江***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申请执行人质证称:该《股权转让协议》仅表明协议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共识,不能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现有工商登记未显示该协议涉及的股东、股权变更信息。故该《股权转让协议》不能产生公示公信效力,更不能产生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内容之效力。 被申请人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已实缴800万元,并提供了**公司的《公司章程》。 申请执行人质证称:**公司的《公司章程》仅是公司与股东就出资1500万元及其分期出资的约定,不能证明实际出资情况。 被申请人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辩称:认可认缴出资500万元且已实缴250万元的事实,但均已减持股权。但,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 被申请人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作为**公司辩称:其对**公司负债情况、债务原因均不知情,**公司在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7583.82万元拍卖且未分配,**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正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已涉及刑事案件,因此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法不符合。 本院查明的事实: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8日,注册资本93000万元。其中,股东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5年11月30日届满,实缴出资10000万元;股东南京**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20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5年11月30日届满,实缴出资10000万元;股东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8月15日届满,实缴出资900万元;股东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8月15日届满,实缴出资250万元;股东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8月15日届满,实缴出资550万元;股东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6月5日届满,实缴出资250万元;股东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6月5日届满,实缴出资250万元;股东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6月5日届满,实缴出资2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综上,本院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对第三人(被申请人)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可,对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第三人所提扩下列事实或观点评判如下: 1.关于**公司在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7583.82万元拍卖款尚未分配。本院为查明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将申请执行人华达微公司主张参与分配上述拍卖款的的申请,与本院参与分配函一并寄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2018)苏0505执号复函本院表示,拍卖款已按查封股权的顺位分配完毕,无余款供华达微公司受偿。故第三人提出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抗辩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意见。经查,申请人南***大友创业投资中心与被申请人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苏0114破申23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南***大友创业投资中心撤回对被申请人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第三人提出的该项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涉及刑事案件而不能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第三人未就该意见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可以免除本案清偿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第三人的该项事实和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法不符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申请人的该项观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此系出资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维系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的八股东迄今未按认缴期限和数额如实出资,其行为严重削弱**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及履行能力,也影响市场交易对象的判断,申请执行人华达微公司的追加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00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追加南京**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00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追加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10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追加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2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追加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追加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追加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八、追加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许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