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4民初240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出生,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祥龙苑A栋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5453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土家族,1984年08月19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百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居委御景龙庭C栋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797511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黔江区百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