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渝05执70号
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12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6828元及利息。
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本案执行案款,同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4802.42元(已上缴市财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书。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7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6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