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10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祥龙苑A栋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545306。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杜林桐
书 记 员    金  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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