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石勇军。
原告***诉被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糜萍
书 记 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