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9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
法定代表人:石勇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川,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鑫,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华电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昌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境梵,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巍,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人汉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川、王明鑫,被上诉人中电熊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境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中电熊猫公司要求汉优公司支付维修工程款的诉讼请求;2.中电熊猫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中电熊猫公司未在保修期内履行维修通知义务。该公司制作的2016年6月6日(函件打印落款时间)《颐和家园三期F地块外墙干挂石材质量问题致南京汉优的函》,由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签字的“王健”签字,未签署签字时间,不应视为王健可以作为汉优公司代表人,并在质保期内履行通知义务,具体理由是:1.《颐和家园三期F地块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NZHT-GC(AF)-12-044(A)》(以下简称044A施工合同)27.2条已明确约定,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以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3.1、3.2条约定,专业承包方均需在收到发包方或业主的通知后开展保修工作,《工程质量保修书》第5条专业承包方维修安排中,5.1条约定,工程移交发包方后,专业承包方必须委派全权代表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5.2条约定,专业承包方保修负责人为王志国,联系电话:135××******。故未经授权,“王健”无权代表汉优公司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王健”并非汉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案涉工程项目合同的签字人或项目现场负责人,与该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仅为一个员工的朋友。尽管“王健”经授权曾经代表汉优公司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签字,也仅是就该专项事务的特别授权,且审定单签字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晚于该质量通知函的落款打印时间,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在2016年6月6日前“王健”具备汉优公司的任何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一审判决未审查“王健”的真实身份及其授权范围,中电熊猫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健”有权代表汉优公司就保修问题发表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明证明其向合同约定的王志国履行过通知程序,仅以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的签字就认定“王健”有权取代王志国处理保修相关工作,违反了关于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错误。事实上,经核实,《质量问题函》上的“王健”签字并非王健本人签署,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的签字与《质量问题函》并不一致。2.中电熊猫公司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保修期内有效送达。《工程质量保修书》5.2条是该合同的通知与送达条款,该条款已明确约定了案涉工程保修过程中通知与送达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但中电熊猫公司未按约向指定联系人、受送达人发出维修通知。同时,中电熊猫公司提供的维修通知函尽管打印时间为2016年6月6日,即便认可“王健”的签字,但由于未签署收到日期,无相应送达证据,无法证明该函件有效送达的时间。事实上,汉优公司从未收到上述函件,对中电熊猫公司在函件中所提及的质量问题和维修主张一无所知。中电熊猫公司直至2016年10月13日方与第三方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为达美公司)签署《颐和家园三期F地块外墙干挂石材及窗边渗水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合同),长达4个月期间内,从未与汉优公司联系,极不合常理。由此可见,其显然在保修期满后进行维修工程,但未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通知义务,为转嫁维修费用,伪造了所谓通知函。3.中电熊猫公司应举证其已经在保修期内履行通知义务,由于汉优公司从未收到中电熊猫公司要求维修的通知,更不可能主动与中电熊猫公司沟通,一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存在错误。
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不存在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一审判决基于《质量问题函》的表述及中电熊猫公司与达美公司签署的维修合同,直接认定案涉工程项目存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并直接根据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价款认定维修款为434394.27元,存在错误:1.中电熊猫公司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其《质量问题函》系单方制作,且未能证明在保修期内有效送达汉优公司,与达美公司的维修合同在保修期满3个月后签署,未描述施工前的工程状况,未进行质量鉴定,上述证据均不能否定验收合格的事实。2.因未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即便存在质量缺陷,也无法明确责任主体,不能直接推定全部由汉优公司承担。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关于“保修范围”的约定,属于设计或使用不当,非专业承包方供应材料不合格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专业承包方给予返修,返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即便案涉工程项目确有质量问题,也存在由发包方自行承担费用的情况,发包方首先未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需就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以明确责任主体。案涉颐和家园三期F地块外墙干挂石材工程分为两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施工方承包,汉优公司负责1#-3#楼工程,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发江苏公司)承包4#-6#楼工程,两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均由各自施工人员独立施工、互不影响。但据一审判决所述,却存在一模一样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可能是设计或使用不当造成。
另补充上诉意见:门窗渗水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可能是使用不当,防水没有做好,保温层没有做好或者说土建等多种原因,但中电熊猫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明确特征描述为特种水泥封堵K11防水涂料二度,防水砂浆两度等,与干挂石材工程没有任何关系。
中电熊猫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汉优公司上诉请求,理由是:一、案涉工程质保期应于2016年6月29日届满,此前曾多次联系汉优公司履行质保期内维保义务,但该公司迟迟不履行,后中电熊猫公司无奈于2016年6月6日当面送达函件再次明确告知。关于王健签收函件及送达一事,一审中已经充分说明其系该工程实际联系人,在案涉合同履行中相关事宜均与王健联系,其曾于2014年4月2日在工程联系单签字,在2015年2月12日收取工程款转账支票时签字,在2016年6月13日案涉工程款项最终审计时的工程审定单中签字,可以看出其系全程参与工程施工到结算,对此汉优公司无异议。现汉优公司不认可在通知维修函上的签字,是推卸责任。该函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6日,无相反证明,签字日即为落款日,实际也确系在该日签收。二、中电熊猫公司要求汉优公司履行的是质保期内的维保义务,并非追究其所称质量问题,即汉优公司应受到维修通知履行维修义务。现其未予维修,中电熊猫公司依约可委托他人处理。关于渗水,是因为外墙石材脱落,雨水长期积压,导致室内窗子返潮才导致窗套需要维修,仍然是汉优公司的维修责任范围。
中电熊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汉优公司支付垫付维修工程款496116.23元。2.判令汉优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汉优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中电熊猫公司支付工程款350578.23元;2.判令中电熊猫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0578.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按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中电熊猫公司负担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汉优公司原名南京汉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汉优建设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办理了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
2012年12月,中电熊猫公司(发包方)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方)、汉优建设公司(专业承包方)签订编号044A施工合同一份,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为:颐和家园三期F地块一标段(1#-3#楼)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石材及骨架加工制作、运输、外墙其它饰面施工、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及成品保护等;2.合同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每单栋工期从发包人通知开工开始至竣工为止不超过60天;3.合同金额372.4万元;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单栋楼外墙石材基层骨架安装完成50%,发包方向专业承包方支付其单栋总价(扣除甲供材或甲方单独分包部分,下同)的20%;单栋楼外墙石材基层骨架安装全部完毕,且其所有外立面装饰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14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专业承包方支付至其单栋总价的40%;单栋楼外墙石材进场安装全部完毕,且所有外立面装饰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14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专业承包方支付至其单栋总价的70%;全部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向专业承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专业承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经第三方审计完成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专业承包方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20个工作日内付清;分包向总包支付的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合同价的2%计取,在分别取得前四次付款后支付给总包单位,施工验收之前付清;按通用条款,施工中变更由监理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审核并经合同签订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变更通知单,方可办理变更结算;变更洽商价款50万元以内不在进度款中支付,相应费用待结算并通过第三方审计后一并支付,经造价合约部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超过50万元时,在当月进度款中支付,每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付款额为审核价(初审价,并非最终审计价)的65%,另外35%在结算并经第三方审计后支付。合同附件1为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1.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间,本工程保修期自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算,具体时间为2年;2.保修范围:本合同结算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专业承包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于专业承包方保修范围,因此造成发包方的全部损失,均由专业承包方负责;属于设计或使用,非专业承包方供应材料不合格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专业承包方给予返修,返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保修时间性: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渗水、漏水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专业承包方须在接到发包方或业主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专业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或业主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情况,无须重新施工的,在查看情况后48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做到工完场清;须重新施工的,由专业承包方提出时间表并在得到发包方或委托人认可后严格按时间表施工,其余不变;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发包方验收并签字后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专业承包方统一由发包方处理,发包方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发包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专业承包方确认(发包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专业承包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双倍从专业承包方保修款中扣除;4.如经历一次(含一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专业承包方负责;由于专业承包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退房、赔偿等损失,由专业承包方无条件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专业承包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并由发包方签发《扣款通知单》,将专业承包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发包方支付专业承包方的任何款项中双倍扣除(不需专业承包方书面确认),专业承包方予以无条件承认;保修期内因专业承包方工程质量而保修的,相应保修期从修复之日起计算,时间顺延;5.工程移交发包方后,专业承包方必须委派全权代表处理本工程维修工作,专业承包方保修负责人王志国,电话135××******(通讯地址未填写);6.双方同意从专业承包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后,在专业承包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监理、发包方签字认可),发包方在20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专业承包方;若发包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专业承包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6.专业承包方应切实保障干挂石材牢固可靠,如在竣工交付后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石材坠落伤及人身安全,不论本工程是否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费用和后果均由专业承包商负责。上述合同内的协议书由“杨振山”作为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汉优公司的公章。
2014年5月29日,案涉工程的4#-6#楼施工完工,并于2014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044A施工合同于2016年6月13日经上海立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价确定,审定价为4159372.45元,汉优公司、中电熊猫公司均盖章确认,其中汉优公司代表人处由“王健”签字。该工程双方一致确认中电熊猫公司已支付3808794.22元,欠付350578.23元,但中电熊猫公司认为还应当扣减汉优公司电费3236元及检测费25050元。
2016年6月6日(函件打印的落款时间),中电熊猫公司向汉优公司发送《质量问题函》一份,载明:由汉优公司承建的颐和家园三期F地块一标段(1#-3#楼)外墙干挂石材工程,经检查发现,该部分线条未按照图纸节点构造施工,存在线条脱落的较大安全隐患;鉴此,请该公司在2016年6月10日前,针对未按照图纸施工的该部分线条,提供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交由中电熊猫公司审核,并在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整改到位;如未按时完成,中电熊猫公司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安全责任由汉优公司承担。该函件由“王健”签收,未签署收函日期。
一审另查明,2012年12月,中电熊猫公司(发包方)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方)、宏发江苏公司)签订编号为“NZHT-GC(AF-12-044(B))”号的《颐和家园三期F地块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044B号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除施工楼栋为4#-6#楼外,其余合同内容与本案所涉044A施工合同基本一致(合同价款不一致)。该工程完工时间、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时间与本案案涉工程一致。2016年6月20日,中电熊猫公司以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宏发江苏公司发函一份,要求进行维修整改。
因汉优公司及宏发江苏公司均未及时对中电熊猫公司发函要求维修整改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2016年10月13日,中电熊猫公司与达美公司签订维修合同一份,载明:工程承包范围为:颐和家园三期F地块外墙干挂石材及窗边渗水维修工程施工,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及成品保护等;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合同金额为:72万元。
上述维修工程完工后,中电熊猫公司委托江苏诚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维修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咨询,该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出具了苏诚信工咨[2018]17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为:送审金额:1001016.05元(合同内701143.67元,签证299872.38元),审定价为984980.3元(合同内68600.08元,签证298380.22),核减金额为16035.75元。因达美公司实施维修的工程包含了汉优公司和汉优公司两个公司的施工范围,根据该咨询报告书:一、关于合同内工程款,能确定为汉优公司1#-3#楼的维修工程款项为:外墙横向石材线条拆除及修复185257.05元、石材窗(门)套线条拆除及修复114678.78元、门窗套渗水维修32200元,合计332135.83元;宏发江苏公司4#-5#楼的维修工程款项为:外墙横向石材线条检查并补胶21641.6元、石材窗(门)套线条拆除及修复131473.79元、干挂石材造型拆除(锁石拆除)1920元、门窗套渗水维修37800元,合计192835.39元;上述两公司维修工程款合计524971.22元,而立面石材勾缝胶条检查及修复6000元、工程车120000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1066.51元、规费18669.47元、税金74877.79元,合计230613.77元,中电熊猫公司主张汉优公司、宏发江苏公司按照上述各自施工范围内工程维修工程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即汉优公司负担145903.42元(230613.77元×332135.83元/524971.22元),宏发江苏公司负担84710.35元(230613.77元×192835.39元/524971.22元);中电熊猫公司还认可通过和达美公司商务谈判,达美公司同意在该基础上下浮到0.908703172,故认为维修工程合同内汉优公司应负担的全部费用为434394.27元(332135.83元×0.9087+145903.42×0.9087),宏发江苏公司应负担的全部费用为252205.81元(192835.39元×0.9087+84710.35×0.9087)。二、签证001(集团大厦北立面立柱广告栏拆除工作)6323.27元、签证002(车库雨棚干挂石材拆除及恢复)17502.69元、签证004(5#楼202、203车库顶板、5#楼203电梯井屋面渗水维修)5784.19元、签证006(零星石材拆除及修复)78437.1元,中电熊猫公司未主张由汉优公司或宏发江苏公司负担;签证003(1#楼201、206东西山墙及5#204背面厨房窗渗水,工程量核定单日期2016年12月27日)114419.64元,中电熊猫公司主张其中汉优公司9054.53元、宏发江苏公司105365.11元;签证005(4#-6#楼零星石材拆除及维修,工程量核定单日期为2017年1月9日)12629.43元,中电熊猫公司主张全系汉优公司维修范围;签字007(工程车台班费,工程量核定单日期为2017年1月9日)63283.9元,中电熊猫公司主张其中汉优公司40038元,宏发江苏公司23246元。就以上全部维修费用,中电熊猫公司主张汉优公司共计应负担496116.23元,宏发江苏公司负担380816.92元。
一审中,经多次调解未成。
一审法院认为:中电熊猫公司与汉优公司签订的044A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汉优公司在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后,还应按约承担2年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义务,案涉工程的竣工备案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则其质保期至2016年6月29日届满。中电熊猫公司为向汉优公司主张维修义务,向曾经于2016年6月13日作为汉优公司代表人,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签字确认总工程款的王健送达《质量问题函》,应当视为向汉优公司进行了主张。《质量问题函》的打印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6日,在质保期内,汉优公司应当积极进行维修整改,汉优公司关于王健不是其维修联系人以及实际收到函件并非2016年6月6日,故不应当认定其在保修期内收到维修通知的辩称意见,应不予采纳。现汉优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质量问题函》后积极与中电熊猫公司进行了沟通并采取了维修整改措施,中电熊猫公司按约另行聘请案外人达美公司进行维修施工,责任在汉优公司,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汉优公司负担。达美公司施工完成后,咨询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审定的工程价款可以作为认定维修款的依据,其中合同价内明确系1#-3#楼的维修款及按维修工程量比例计算的相关费用下浮后共计的维修款434394.27元,中电熊猫公司主张汉优公司承担,应予支持;合同外的签证费用,中电熊猫公司提交的工程量审定单载明的时间均不在其与达美公司签订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施工时间范围内,对该费用所对应的维修工程发生在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所致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关于汉优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350578.23元,中电熊猫公司予以认可,应予确认,中电熊猫公司另主张应当扣减汉优公司电费3236元及检测费25050元,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故中电熊猫公司还应当支付汉优公司工程款322292.23元;关于汉优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因其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中电熊猫公司有权在维修期间暂不支付质保金,维修工程实施完毕后,汉优公司欠付中电熊猫公司的维修工程款超过其享有的工程款,故对其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维修工程款434394.27元;
二、驳回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22292.23元;
四、驳回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进行冲抵后,应由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112102.0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16元,由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39元,由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2元,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67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就少数笔误提出应予纠正外,对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汉优公司还称,就一审中中电熊猫公司提交的电费3236元发票,不能证明实际产生,且汉优公司已同意抵扣。检测费25050元发票,不能证明由汉优公司承担,且与涉案工程有关。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在一审中已经质证,且产生电费、检测费较为合理,且无相反证据推翻,也符合双方就维修费用承担的相应约定,故对该事实应予认定。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王健签名的效力应如何认定;2.如果认定汉优公司应当承担维修义务,维修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044B号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移交发包方后,专业承包方必须委派全权代表处理本工程维修工作,专业承包方保修负责人王志国,电话135××******(通讯地址未填写),由此可见,双方虽约定王志国为专业承包方即汉优公司保修负责人,但并未排除在发生维修事项后,其他人可以作为联系人的通知效力。相反,汉优公司虽称王健仅系其公司一个员工的朋友,但其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签字,且代为领款等,汉优公司均认可其行为效力,故中电熊猫公司将《质量问题函》交由其签收,汉优公司称完全不知情,并进而否定在质量异议期内的通知效力,缺乏根据。同时,由于王健签名真实性汉优公司未申请鉴定,且王健签名时未另签署收到日期,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中电熊猫公司在质量异议期内通知维修的事实应予认定。综上,汉优公司否认王健签名的通知效力不能成立,对相应上诉主张应不予支持。
由于就维修范围及费用问题,江苏诚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苏诚信工咨[2018]17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汉优公司虽就维修范围等提出异议,但未就此专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提出相反依据,应不予采纳。如前所述,汉优公司应依照约定,对于需维修事项承担维修义务,并及时区分责任,现该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且理由不合理,相应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汉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15元,由汉优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涂 甫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小琴
书记员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