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盛朋窗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终2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35062L,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
法定代表人: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盛朋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1577863W,住,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王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士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能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优节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盛朋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优节能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汉优节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枫
审判员 周毓敏
审判员 徐岩岩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