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恩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民初126号
原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横垛社区人民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局巷1号。
法定代表人:印星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建筑有限公司、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7元(原告已预交12717元),减半收取63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8.5元,由原告南京汉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才国
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