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恒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586464371,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牌新村A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17828,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何良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明,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恒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丹阳恒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出催交通知指定交费期限后,丹阳恒鸿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指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丹阳恒鸿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玉宽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