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1771某某与某某、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1771号 原告:***,男,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