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罗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221民初284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告:罗某,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罗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