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6执2008号
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一、被告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0413.74元。案件受理费35632元,由被告负担。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苏0116执2008号,确定承办人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6月5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送形式向被执行人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决定书,传唤被执行人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2、2018年5月22日、11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8年6月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杭州上城区法院处置,并于2018年6月14日告知申请人的代理人。
6、2018年11月8日,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谈话。本院将查控、调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在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上签字。
另,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谈话笔录中,书面申请本院终结(2015)宁民终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宁民终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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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