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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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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1911号
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阜东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吉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合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皋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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