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商初字第1933号 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洲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神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3078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48元,由原告神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