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星盛机械制造厂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632号
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04XM。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伦(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星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河北省***魏庄镇北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80995357X。
法定代表人:孔玉龙。
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公司)与被告***星盛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星盛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神洲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神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神洲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