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宇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等与渭南市宇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辖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宇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市华山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5007552434306。
法定代表人:田立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02016026109J。
负责人:薛华,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04XM。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渭南市宇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洁公司)、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临渭区财政局)与被上诉人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4339号之三、(2020)苏0282民初4339号之二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神洲公司诉称:2016年9月29日,其与宇洁公司签订粪便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一份。该合同载明,总金额3399065元,宇洁公司于设备完工并带粪调试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40%的价款,余款在18个月之内付清。若宇洁公司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自安装完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经济损失。该合同由临渭区财政局出具承诺函为宇洁公司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另约定,败诉方另行承担对方因诉讼而支出的代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其根据土建进度及通知,其于2018年7月6日完成全部设备的交付,相关设备于2018年10月份带粪调试成功。宇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及办理付款手续,经催讨仅于2019年1月25日付款1000000元。另外,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7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后退还,但至今未退。其于2020年5月21日委托法律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主张本案债权,支付代理费85000元,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担保公司担保费8100元,上述款项应由被告承担。同时认为,临渭区财政局作为政府部门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因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而无效,其对此并无过错,临渭区财政局应对宇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宇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纠纷,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渭南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没有约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约定了发生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渭南市,请求将本案已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临渭区财政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渭南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没有约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约定了发生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渭南市,请求将本案已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神洲公司与宇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渭南市粪便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渭南市人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除级别管辖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由渭南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渭南市下设有区,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渭南市人民法院”属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故本案应按法定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神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合同款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神洲公司所在地法院即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渭南市宇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的管辖权异议。
宇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案合同履行地为渭南市,这是双方不争的事实;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渭南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法院只能是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本案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2020)苏0282民初4339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临渭区财政局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与案涉工程项目有实际联系的“渭南市人民法院”只能是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故《渭南市粪便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2020)苏0282民初4339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神洲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渭南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渭南市下设有多个区,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渭南市人民法院”应属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故本案应按法定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所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宇洁公司、临渭区财政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