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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常州鼎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杰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618号之一
原告:***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姚兴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道,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中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粮庄村。
法定代表人:姚末夫,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星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傅降上。
法定代表人:史明明,总经理。
被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尚滕镇滕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总经理。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总经理。
原告***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杰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7元,减半收取2673.5元,由***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熙迪
人民陪审员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