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5804号之一
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04XM。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伦,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C写字楼8层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5057945A。
法定代表人:白春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22日向神洲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神洲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元,由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叶平
人民陪审员 杨 俊
人民陪审员 王宜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