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7599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庆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599号
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04XM。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敏,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庆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8708839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6年4月30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庆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神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