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特建筑装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百思特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1926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思特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龙河西路333号雅创高科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国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PCW629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东灶村部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思特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国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