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1926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思特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龙河西路333号雅创高科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国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PCW629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东灶村部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思特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国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