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176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阿县。
委托诉代理人:王月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职务:经理。
被告: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3号楼3单元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杨,职务:经理。
被告:祁陈阳,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祁陈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