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7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3号楼3单元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