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20076号 原告:廊坊市驰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董村小区A区6栋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市驰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驰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驰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29元,由原告廊坊市驰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