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3民初2785号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信达家具商场,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6号商铺第123号铺。
经营者:***。
被告:海信(广东)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海信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信达家具商场诉被告海信(广东)空调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3月10日,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信达家具商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信达家具商场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信达家具商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