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3民初17875号
原告:苏州周祥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11号星湖都市生活广场1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8845592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海信(广东)空调有限公司,住址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海信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9461386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周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信(广东)空调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周祥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0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责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