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376号
原告:河北货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东风路123号金正君庭4号楼B座10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货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河北货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货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