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

要雪、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607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旭宁北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至2021年经济损失共计23.04万元;2.要求被告从2022年开始每年给付原告经济损失5.76万元;3.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圈地,2017年投产。原告在被告厂区北边有大棚两个,大棚已建成三十多年。被告建成后就影响原告采光,致使原告大棚采果时间后延,收入下降,经原告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每年两个大棚损失5.76万元,从2018年至2021年共计23.04万元。因被告一直影响原告采光,原告要求被告从2022年起每年都给付原告5.76万元赔偿。因与被告多年协商未果,现原告依法起诉被告,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首先应当证明被告的水塔是否影响原告大棚的采光权,比如是否有影射、影射的面积、影射的时间及影射对原告所种蟠桃成熟时间的的推迟影响参与度,对此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第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谈损失及损失大小,故本案应该有一个是否侵犯采光权的鉴定和一个关于损失的评估鉴定,原告所诉侵权证据不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满城区西,在其北侧有原告***早年建成的蟠桃大棚两个。 原告称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的两个晾水塔和烟囱等,对原告大棚采光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原告的大棚蟠桃成熟期推迟一个来月,品质下降。原告提供由妻子***委托石家庄市瑞霖自然资源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一份,旨在证明被告的建筑设施对原告的大棚有影响及损失金额。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不认可,认为:一是该《鉴定意见书》系原告个人委托,没有通知被告参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二是该《鉴定意见书》委托事项直接是对大棚桃树减产及价值评估进行鉴定,没有对采光权进行鉴定,即便大棚桃树的成熟期推迟,也不仅仅因为采光问题,有施肥、剪枝、树龄、采光等多种原因。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的建筑设施影响其大棚桃树采光,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应提供充分证据。原告之妻委托石家庄市瑞霖自然资源鉴定中心对大棚桃树减产及价值进行评估,属于单方委托,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就自己的主张进一步提供证据。本案因原告证据不足,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