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02民初1150号 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601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1744。 负责人:***,男,汉族,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