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02民初1061号
原告:**发,男,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号码:13××××××352.
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1744。
住所: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601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8××××××33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电话号码:18643993174。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诉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发于2020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