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

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与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602民初1693号 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住所:**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601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1744。 负责人:于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二村(江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4576205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省白山市。 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白山供电公司)与被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虹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虹桥公司向白山供电公司支付2020年1月-6月所欠电费2787542.05元,并支付违约金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7日为440714.85元;2.诉讼费用由虹桥公司承担。白山供电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新公布的LPR同行业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5日,白山供电公司与虹桥公司签订《高压供电用电合同》,合同签订后,白山供电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电义务,虹桥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电费。截至2020年6月,虹桥公司名下的用电户号自2020年1月至6月欠缴电费人民币2787542.05元。根据《高压供电用电合同》第38条约定“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电用电合同》合法有效,虹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费义务已构成违约,故白山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白山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虹桥公司辩称:欠电费情况属实,欠费数额认可,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我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5日,白山供电公司(供电人)与虹桥公司(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分二次抄表结算支付电费,抄表日期分别为每月10日、25日,支付电费以每次抄表结算电费为准,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每次抄表日通知电费起3日内。支付方式为银行划拨;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合同有限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限期按本合同有限期限重复续展。白山供电公司于本合同落款供电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虹桥公司于本合同落款用电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日,白山供电公司与虹桥公司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协议约定:用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包括未能按时交纳分次划拨电费),供电人按《高压供用电合同》38.4(1)款约定标准向用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逾期日期自双方约定的缴费日期计算。2019年5月27日,白山供电公司与虹桥公司签订《高(低)压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用电人同意供电人向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金融机构及其管理部门提供用电人相关用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用电人的用电类别、行业分类、用电地址、供电电压、用电容量、用电量、电费、交费、欠费、增(减)容、用电变更登用电数据。此后,虹桥公司用电期间未能足额交纳部分月份电费。2020年6月2日,白山供电公司向虹桥公司送达停电通知书,载明:虹桥公司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共欠电费2146376.66元。现经多次催收,仍未履行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电费结算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白山供电公司按程序将依法依规将于2020年6月9日14时,对66KV虹桥公司采取停电措施(污水处理厂停电请提前做好准备)。要求虹桥公司接到本“停电通知书”后,提前做好停电前准备和生产调整、职工稳定等安排,并承担由于欠费停电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白山供电公司于该通知书下方承办送达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该通知书下方客户签收人处标记拒签。至今,虹桥公司2020年1月至6月(除了4月)电费未予付清,分别为1月份欠付1574942.83元,2月份欠付612818.53元,3月份欠付240200.62元,4月份预存369728.29元,5月份欠付438156.41元,6月份欠付203008.98元。上述合计虹桥公司欠付电费2699399.08元。现白山供电公司未对虹桥公司停止供电。 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过庭审质证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高(低)压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电费明细单、停电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白山供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的供电义务,虹桥公司亦应履行自身付费义务。现虹桥公司2020年1月至6月(除了4月)电费未予付清,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虹桥公司应向白山供电公司支付实际所欠电费2699399.08元,对白山供电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白山供电公司主张滞纳金,该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白山供电公司已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新公布的LPR同行业标准计算,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2020年2月1日至7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计43762.15元,白山供电公司诉请暂计至2020年8月7日的违约金440714.85元超出计算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虹桥公司需向白山供电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支付电费2699399.08元及违约金43762.15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8元,减半收取计16314元,由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负担2447元,由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3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