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02民初2249号
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住所:浑江区长白山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1744。
负责人:于波,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浑江区滨江南街**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82618050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与被告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