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民初1764号 原告:***,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营业场所:**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601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174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