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民初1764号
原告:***,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营业场所:**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601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174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