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1804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浑江区。
原告:***,女,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市浑江区恒巨铝业院内(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307907328R。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市新华大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272957560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省**市浑江区长**大街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1744。
负责人: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