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

某某鸿泽架线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760号 原告:***鸿泽架线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59410685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业务员,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1744。 法定代表人:于波,经理。 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江市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0536208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泽架线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江市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39,381.60元。2.判决被告承担延迟给付货款违约金184,03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下属企业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系业务关系单位,2017年5月被告有白山市内用电计量表箱及门改造工程。该工程由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承揽,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人员有***、**、***、***、王晓坤、**。同年5月份以***、**为工程代表人员开始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从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该工程共采购原告架线器材等货款639,381.60元。2018年被告依国家电网改革改制等政策要求,将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注销,其开关厂的人、财、物等均由被告接管,就该货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因被告单位主要领导更换频繁而一拖再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一、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材料款主体错误。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虽已注销,但对于欠原告的材料款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资金给付途径,与被告无关。并且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的开办单位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已被白山电力工程公司吸收合并,债权债务均由白山电力工程公司承接。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材料款支付主体不是被告,原告告诉主体错误;二、案涉材料款数额应为423,980元,对于2017年5月20日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与原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的价款经双方结算确定为423,980元,该数额在2018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已确定,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数额错误。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告诉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作为甲方,***鸿泽架线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采供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预计表箱门及加工制作,按照实际发生数量结算。2018年5月15日,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作为甲方,***鸿泽架线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中确定经验收最终核定费用为423,980元。 另查明,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系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分支机构。2018年6月22日,白山电力工程总公司作为甲方(吸收方),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作为乙方(被吸收方),双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即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接收和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2018年6月28日,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准予注销登记。2020年6月24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山电力工程总公司准予变更登记为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开关厂系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分支机构,临江市电力综合公司被白山电力工程总公司吸收合并,后白山电力工程总公司变更为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本案只起诉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江市供电分公司,属于诉讼主体有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鸿泽架线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鸿泽架线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1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