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203民初1135号
原告:海东市平安区东盛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东市平安区东盛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海东市平安区东盛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东市平安区东盛生态治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平安区东盛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海东市平安区东盛生态治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