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626民初23号
原告:青海飞宝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羚羊路9号楼3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9163465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达板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乡代同庄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31099821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26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住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6MB0X04976P。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规划财务部部长。
原告青海飞宝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达板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飞宝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飞宝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36.30元,减半收取15368.15元,退回原告青海飞宝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