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飞宝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达板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626民初11号 原告:青海飞宝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91634657G,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羚羊路9号(西北园小区)9号楼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达板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310998216L,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乡代同庄村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2612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6MB0X04976P,住所:青海省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 负责人:***,系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委员会规划财务部干部。 原告青海飞宝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达板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