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7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宁市湟中区,居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耀,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居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耀,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集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XXX。
法定代表人:竺向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金瑞,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XXX。
法定代表人:王正贵,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张俊川,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龙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通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北街湟大公路东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XXX。
法定代表人:马生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文,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龙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由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2021)青2724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张俊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高金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龙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2021)青2724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77.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玛      当
审 判 员     尼玛才吉
审 判 员     索南江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玉珍
书 记 员     尕松普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