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卓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7594号
原告:徐州市卓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MAlN5EW41G,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鼓楼区和信广场商办综合楼二期1幢3单元913室。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2612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正贵。    
原告徐州市卓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卓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卓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卓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6元,由原告徐州市卓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雪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典珍
书记员    黄雅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