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92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柳河沟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新华路68-4号。
被执行人:阜新市宏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宏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