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耿某、某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24民初331号 原告: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某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某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撤回对被告某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负担6550元,退回原告65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新